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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人力资源热点政策合集,HR请查收~

2023.06.13

作者:FESCO

热点聚焦 Top Focus

 

01.人社部、财政部:2023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上调3.8% 

5月22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发布《关于2023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明确从2023年1月1日起,为2022年底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提高基本养老金水平,总体调整水平为2022年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3.8%。

 

02.国家统计局:4月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为5.2% 

5月16日,国家统计局发布数据显示,4月份,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为5.2%,比上月下降0.1个百分点。本地户籍劳动力调查失业率为5.1%;外来户籍劳动力调查失业率为5.4%。16-24岁、25-59岁劳动力调查失业率分别为20.4%、4.2%。31个大城市城镇调查失业率为5.5%。全国企业就业人员周平均工作时间为48.8小时。

 

03.国家统计局:公布2022年规模以上企业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 

5月9日,国家统计局公布数据,2022年全国规模以上企业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92492元,比上年名义增长5.0%。其中,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189076元,增长4.7%;专业技术人员133264元,增长6.6%;办事人员和有关人员85881元,增长4.1%;社会生产服务和生活服务人员70234元,增长3.3%;生产制造及有关人员71147元,增长3.9%。

 

04.国家医保局:1-3月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运行情况

5月5日,国家医疗保障局发布消息,2023年1-3月,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含生育保险)总收入9100.48亿元,同比增长9.5%。其中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含生育保险)收入5653.07亿元,同比增长15.0%。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3447.41亿元,同比增长1.5%。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含生育保险)总支出5577.45亿元,同比增长21.7%,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含生育保险)支出3585.21亿元,同比增长21.5%。生育保险基金待遇支出247.60亿元。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1992.25亿元,同比增长22.0%。

 

05.五部门:2023年起不再发放就业报到证 

5月12日,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公安部、国务院国资委联合印发《关于做好取消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有关衔接工作的通知》,明确自2023年起,不再发放《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和《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取消就业报到证补办、改派手续,不再将就业报到证作为办理高校毕业生招聘录用、落户、档案接收转递等手续的必需材料,并提出了一系列衔接措施。

 

地方动态Local News

 

01.北京:关于组织申报2023年北京市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的通知 

5月15日,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就组织开展2023年度本市市级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申报工作有关事项发布通知,要求申报市级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须满足基本条件和八方面专项指标,包括具有较强核心竞争力、优质企业梯度培育成效显著、产业链供应链协作高效等。集群有效期为三年。

 

02.北京:关于开展2023年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推进计划的通知

5月12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关于开展2023年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推进计划的通知》,聚焦岗位拓展、服务优化、兜底帮扶、权益保障等方面推出十项具体行动,包括实施鼓励企业吸纳毕业生就业政策落实行动、实施公共部门稳岗扩岗行动、实施就业见习质量提升行动等。

 

03.北京:印发《北京市关于加快打造信息技术应用创新产业高地的若干政策措施》

5月10日,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制定并印发《北京市关于加快打造信息技术应用创新产业高地的若干政策措施》,提出支持信创企业上市,提高信创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在北交所等交易市场上市挂牌效率,加速形成信创板块;对在北交所等交易市场上市的信创企业给予市区两级补贴,区级财政资金补贴不低于市级标准;推动金融机构参与“募贷联动”试点,对信创企业提供融资支持。

 

04.天津:关于延长部分就业创业政策有效期的通知

5月12日,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决定将《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鼓励企业吸纳就业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20〕6号)、《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遴选社区服务型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20〕80号)、《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20〕10号)等5个文件的有效期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05.广东:印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的经办规程》

5月5日,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的经办规程》,明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信息互通获取参保人员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果,申请人无需再提供纸质的鉴定材料。对于参保人员申请方面,参照基本养老金发放规定,推广统一使用社会保障卡发放病残津贴,进一步方便参保群众。

 

06.深圳: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按月发放模式的通告

5月8日,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按月发放模式的通告,自2023年5月起,深圳市失业保险金按月发放模式调整为当月待遇在次月15日前发放,后续按月待遇逐月顺延。此次失业保险金按月发放模式调整后,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待遇总月数不变,医保待遇不受影响。

 

07.河北:印发《河北省省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5月4日,河北省医疗保障局、河北省财政厅印发《河北省省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对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予以规范调整和优化。办法规定,在一个年度内同一级别医疗机构多次住院,且上次住院医疗费用超过起付标准的,其起付标准依次降低20%,最低不低于200元。按自然年度计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支付限额为30万元(含)。办法自2023年5月15日起施行。

 

08.山西:关于2022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联网认证的通知

5月17日,山西省残疾人就业服务指导中心发布关于2022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联网认证的通知。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需在2023年5月8日—2023年6月30日期间登录(山西政务服务网)进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

 

09.陕西: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及相关待遇的通知

5月11日,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发布通知,决定调整省失业保险金标准及相关待遇,标准为:一类区1944元/月,二类区1845元/月,三类区1755元/月。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后,与失业保险金标准相关的其他待遇随之调整,失业补助金仍按原标准发放。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补贴标准,按2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执行。调整后的失业保险相关待遇标准从2023年5月1日起执行。

 

10.辽宁:延续和优化实施社会保险费惠企减负政策

近日,辽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等三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费惠企减负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全省延续实施总费率为1%的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至2025年4月底;2022年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符合条件的地区,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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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热线:020-85606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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